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取得企业法人资格,并在本市依法纳税;(二)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检验合格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,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(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);(三)有固定的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、管理人员;(四)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;(五)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、服务规程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。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,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:(一)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,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;(二)平台运营数据与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;(三)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。